兰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其他类型学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七名常务委员和四名临时委员组成。常务委员组成为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和学校法律顾问。临时委员组成为教师代表两人,学生代表两人。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举,学生代表由校团委学生权益服务中心推举。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做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申诉人可以是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九条 申诉受理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适用依据不当的;
(二)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程序不符规定的;
(三)申诉人认为学校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述的书面申请。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诉人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或学校其他途径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因同一事由向学校提出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二条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学号、身份证号等基本情况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等;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于受理书面申诉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3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提出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复查,复查意见应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集体讨论并有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
(二)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妨害公正处理的情况。
学生申诉人或原处理机构可申请委员回避,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回避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投票决定是否回避。
与审理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自行申请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作出书面复查决定如下:
(一)认为作出的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作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相关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复查决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专业、学号、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二)原处理、处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维持、撤销、变更原处理、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五)复查决定;
(六)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结论书,应送达至学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现场须有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已经离校的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收件日期视为送达日期;确难以联系的,采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处理、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甘肃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校学字?2006?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